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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办事指南

    信息发布者:bailianshan
    2017-10-10 14:33:12   转载

    项    目

    内        容

    事项名称

  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

    事项类别

    行政确认

    办理依据

    《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》

    办理条件

    1.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;
    2.女方年满49周岁(可提前1年申请,即女48周岁可申请);
    3.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;
    4.已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或《独生子女证》;
    5.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(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)。

    办理程序

    1.本人提出申请;
    2.村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;
    3.乡(镇)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;
    4.县人口计生局审批、确认并公布;
    5.省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、核查。

    需提交材料

    1.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;

    2.结婚证、户籍证明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、收养证明、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。

    收费标准

    及 依 据

    不收费

    办理时限

    法定时限:无

    承诺时限:每年承办一次

    受理机构   

    湾坞镇计生办

    受理地址

    湾坞镇便民服务中心/计生办

    受理时间

    国家法定工作日:上午8:00-12:00,下午14:30-17:30    15:00-18:00(夏季)

    联系电话

    湾坞镇便民服务中心: 0593-6295001

    湾坞镇计生办:0593-6297838

    投诉电话

    市效能办:0593-2130359

    湾坞镇人民政府: 0593-6295001

    市行政服务中心:0593-2130311、0593-2130301 、0593-2130368

    备    注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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