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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。 福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(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)依职责办理全市不动产登记发证等相关业务工作。 二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受理范围:集体土地所有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,房屋等建筑物、构筑物所有权、宅基地使用权、地役权、抵押权的首次登记、变更登记、转移登记、注销登记、更正登记、异议登记、预告登记、查封登记等。 三、森林、林木所有权继续使用《林权证》,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。 森林、林木所有权、海域使用权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部门负责办理,待另行通告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。 三、自2016年5月24日起,上述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福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,颁发《不动产权证》和《不动产登记证明》,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则上停止发放。在5月24日前依法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,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、转移登记等登记时,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薄证。 四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区域: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福安市行政区域。 五、业务受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㈠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(广电大厦四楼),联系电话:0593-2130582、0593-2130579,负责受理区域:城南街道、城北街道、阳头街道和城阳镇、坂中乡行政区域。 ㈡福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(国土资源局七楼),联系电话:0593-2186862,0593-2186863,负责受理区域:除城南街道、城北街道、阳头街道和城阳镇、坂中乡以外的其他乡镇行政区域。 | |
出处:政府网站 | |